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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自2020年12月21日起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为确保购方纳税人顺利取得和使用电子专票,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1. 购方扫描销方提供的二维码或者点击邮件中版式文件下载URL链接地址,进行预览、下载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和验证签章。
销方开具发票后,点击【二维码】按钮,会弹出二维码框。扫描二维码会显示一个链接,可用于查看或下载与此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如下图:)
销方开具发票后,也可点击【发送邮件】按钮,填写购方接收文件的邮箱地址,点击保存按钮,可将此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下载链接发送至购方的邮箱,供购方纳税人查看或下载版式文件。
在发票查验明细中,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预览或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版式文件。
纳税人能够最终靠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与纸质专用发票操作流程一致,登录广东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4. 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打开客户端界面,输入税务UKey的数字证书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即可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5. 发票勾选:在导航栏选项卡“抵扣勾选”模块,使用“发票抵扣勾选”、“发票批量抵扣勾选”功能勾选用于申报抵扣用途的发票,发票勾选时支持修改有效抵扣税额。
2. 发票确认: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导航栏选项卡中选择“抵扣勾选”模块,然后在申报期内使用“抵扣勾选统计”功能进行发票抵扣申请,并在发票抵扣申请处理完成后对抵扣统计表进行签名确认,签名确认后“当前统计报表”的发票数据将作为当期发票申报抵扣的数据。
3. 确认签名前可取消误勾选发票:在未完成当期纳税申报前,每个所属期内支持多次勾选、撤销勾选、申请统计、撤销统计、签名统计、撤销签名等操作。
对查询出的已勾选发票,选中一张勾选标志为“已勾选”的发票,可取消第一列的勾选状态,实现对前次勾选操作的撤销处理(处理完成该发票,该发票就转变为未勾选状态)
电子专票的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答: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票面上不再展示发票专用章,也不需要在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4. 收到的电子专票打不开,也看不到发票信息,该怎么样处理?如何下载电子专票?
答:电子专票为OFD格式,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可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中提供版式文件下载功能,在发票查验明细中,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可预览或下载电子专票版式文件。也可链接受票方预留的邮箱,购方纳税人可查看或下载版式文件。
答:一样。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上的约束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答:纳税人收到电子专票后,发生购货退回、销售方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销售方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大致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购买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税务机关利用互联网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是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有几率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答: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能够准确的通过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有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答:可以。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部分受票方因自身管理需要,可能仍需使用纸质专票,为保障受票方权益,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10. 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还需要同时保存对应的电子发票吗?
答: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答: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一是纳税人能够准确的通过《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二是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三是纳税人若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该依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
12. 取得电子专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该如何处理?
答: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解决方法一致,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广东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答:电子专票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纳税人应当依规定使用电子专票,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范虚假或重复列支等税收风险,不得虚开虚抵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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